益阳高新区创建于2002年,园区核准面积为19.78平方公里。7月2日,国务院下发文件正式同意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这是我省继长、株、潭高新区之后第4个国家级高新区。

  第一条 投资补贴。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用地建设项目,按照国土部门挂牌出让底价出资摘牌和缴纳相关税费后,根据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分档给予投资补贴。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100-150万元/亩、150-200万元/亩、200万元/亩以上的,补贴额度分别为除税费外超出10万元/亩、6万元/亩、4万元/亩以上摘牌价款的等额资金。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3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250万元/亩以上,投产后连续三年每年综合税收达到2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类项目,从投产后第四年开始,分三年对企业所缴纳的土地价款全额予以补贴,每年补贴价款总额的1/3,上述投资补贴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运营。同时,益阳高新区设立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外贸经济发展和外商直接投资奖补。

  租金优惠。租赁厂房租金优惠。标准为单层带行车厂房10元/平方米/月,多层第一层带行车厂房9元/平方米/月,多层第一层不带行车厂房8元/平方米/月,第二层6元/平方米/月,三层及以上5元/平方米/月,整栋厂房6元/平方米/月。租赁标准化厂房一层或8000平方米以下给予3个月装修和设备调试期,两层或8000平方米以上给予6个月装修和设备调试期,该期间免收租金。

  新引进企业年纳税额度分别达到100元-200元/平方米、200元-300元/平方米、300元-400元/平方米、400元/平方米以上的,租金分别按年优惠租金额度的30%、50%、70%、100%给予补贴。

  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智能制造、电子信息类企业租赁园区标准化厂房,投产后前三年税收分别达到50元/平方米/年、80元/平方米/年、100元/平方米/年的,第一、二年租金全额奖励,第三年租金奖励50%; 任一自然年度税收达到200元/平米/年的,当年租金全额奖励。

  落户奖励。市域外整体(包括行政总部、生产总部、财务结算总部、销售总部)搬迁至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小巨人企业),且原企业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税收在300万元(出口退税部分除外)以上的,按搬迁前一年企业所缴税收总额的35%给予落户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800万元。

  市域外单个项目搬迁至园区符合“补链、增链、壮链”的高新技术企业,且投产第2年年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税收在300万元(出口退税部分除外)以上的企业,按企业投产第2年在高新区所缴税收的30%给予落户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以《财富》中文版、全国工商联合会发布为准)企业在园区投资工业项目且固定资产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落户奖励,从项目开工建设后分阶段支付,单个项目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1200万元、1000万元、600万元。

  设备补贴。新引进企业新采购国际、国内先进的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3D打印)、高档数控机床、智能仪器仪表与试验设备、成套智能制造装备,用于实现生产过程柔性化、智能化、高度集成化,且采购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按照实际采购金额的10%给予补贴;采购总额在1亿元以上,按照实际采购金额的20%给予补贴。

  装修补贴。新引进智能制造、电子信息类企业租赁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万级以上高标准无尘车间,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无尘车间装修实际投入(不含办公设施、设备)金额的30%给予补贴;固定资产投资额度1亿元以上的,按无尘车间装修实际投入(不含办公设施、设备)金额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费用补贴。新引进工业用地建设企业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至用地红线边的用水、用电、用气开户费(配套费),在项目按合同约定投产后给予所缴费用同等额度50%的奖励,按合同税收达标后再给予所缴费用同等额度50%的奖励,单个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引进租赁厂房企业的用水、用电、用气,根据企业需求由园区配套到对应厂房边缘。

  新引进企业投产后年上缴税收在100-5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15%给予补贴,年补贴总额分别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可累计补贴5年。

  贡献奖励。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总额0.5亿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前2年、后4年分别按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00%、50%给予贡献奖励。其中属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国内民营500强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前3年、后3年分别按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00%、50%给予贡献奖励,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推广。

  人才支持。新引进企业按合同约定投产后,当年用工人数在50人以上,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自行组织培训的,按1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员工培训补贴;由人社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的,人社部门按政策予以资助。

  新引进企业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按其高级管理人员(8人以内)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00%全额给予奖励,个人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可累计享受3年。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税收地方留成贡献的30%。

  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新引进带动性强、属于国内外同行业龙头企业项目,或发展潜力巨大、能填补我区产业空白的新兴产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亿元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给予重点支持,相关优惠扶持内容在投资合同中进行约定。

  本规定适用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我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租赁厂房企业5年内)不迁离和不改变在我区纳税义务的企业。被扶持用地建设企业若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奖励资金;被扶持的租赁厂房企业若违反承诺,将追回已支付的扶持、奖励资金中超过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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