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第一总医院分子病理实验室配套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福建环闽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466-3号大自然文化创意园6号楼4层】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3月11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1、投标人可按合同包投标,对同一合同包内所有品目号内容投标时必须完整。评标与授标以合同包为单位。

  2、投标人报价应包含设备的主机、附件、零备件等货物部分,还要包括可能的运输、安装、调试、培训、信息对接、端口开放及升级等伴随服务。还要考虑到合同中可能出现的索赔和变更。

  3、投标人须在报价部分对所有设备进行分项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最高单价限价和最高总价限价的,均视为无效报价。

  ①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且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

  ②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以上第①点中材料,但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③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以上第①点中材料,但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

  地点:福建环闽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466-3号大自然文化创意园6号楼4层】

  方式:购买招标文件需携带: (1)投标人盖章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办理三证合一的投标人仅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未带齐相关材料,我司将不予发售招标文件。

  地点:福建环闽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466-3号大自然文化创意园6号楼4层】

  (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投标人须提供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①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且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

  ②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以上第①点中材料,但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③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以上第①点中材料,但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

  ①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②投标人为经营企业的,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③投标货物若属于中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范围内的,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如有注册登记表应提供)。

  (5)财务状况报告: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度或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若有)及其附注(若有)】,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及开户(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复印件/基本开户行账户信息页面,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不含投标截止时间当月)任意一个月的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

  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不含投标截止时间当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或者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

  (6)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有关规定,供应商须提供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信息查询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打印件(或截图);备注:不良信用记录是指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

  (7)关于资格条件中“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的补充说明: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小组查询结果为准。本询价文件中若有与此处不一致的,以此处补充说明为准。

  (8)资格承诺函:投标人在投标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详见投标文件格式中“资格承诺函”)的,无需再提交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缴纳等证明材料。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人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中标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说明:投标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合同包1资格标准:(5)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相关材料、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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